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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6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啟嘉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被告
台康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周志鴻
被告
被告
周志鴻
被告
廖桐木
被告
被告
周淑真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萬元」。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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