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
- 聲請人
- 中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黃冠豪律師
- 代理人
- 鄭惠蓉律師
- 代理人
- 黃韻如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 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0日收受本件重整之聲請後,已分別函請經濟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金融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徵詢關於聲請人公司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及於95年6月26日裁定選任林渭宏會計師為檢查人,嗣於95年7月13日第1次延長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茲因第一次延長重整之裁定已於95年8月19日屆滿,自有裁定予以延長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