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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中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 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0日收受本件重整之聲請後,已分別函請經濟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金融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徵詢關於聲請人公司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及於95年6月26日裁定選任林渭宏會計師為檢查人,嗣於95年7月13日第1次延長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茲因第一次延長重整之裁定已於95年8月19日屆滿,自有裁定予以延長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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