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甲○○、丙○○、乙○○三人為重整人。 選任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則仁三人為重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止,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一0八之一號八樓(即聲請人營業處所)。 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 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一0八之一號八樓。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七號台北縣新店市立圖書館。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成立於民國75年3 月14日,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下同)59億元,目前實收資本額47億1,615 萬元,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為業務,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 段89號14 樓之2 ,法定代理人為甲○○,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董事會並於95年6 月5 日決議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二、聲請之原因及事實(公司法第283 條第1 項第4 款):因聲請人94年第3 季季報揭露公司前3 季累計虧損達12.57 億元,全年度累計虧損已達36.73 億元,加之驗收階段工程個案計價緩慢,因此面臨往來銀行狂抽銀根,緊縮額度累計達30餘億元,還款將近6 億元,如此財務結構巨變,使聲請人苦不堪言,同時引起協力廠商及業主擔憂,造成協力廠商要求提高價格、縮短票期、業主計價保守遲緩等資金週轉壓力,在上開惡性循環下,雖聲請人發行特別股積極洽特定人募集資金,終於95年6 月1 日因預定特別股資金未能到位,跳票1.12億元,聲請人已陷入財務危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重整。 三、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公司法283 條第1 項第5 款):聲請人目前登記之營業項目僅有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一項,其主要承攬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其中土木工程並包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之多項重要交通建設工程,在建工程細目如附表1 所示,預計於95年底可陸續完成在建工程個案,96年終以後所剩在建工程案量僅約一半案量,至97年底僅剩CL304 標及海光一村2 案。而聲請人公司創立於75年,早期業務型態以民營中小型廠房建築工程為主,因應當時國內工業蓬勃景氣,並在83年間掛牌上市,於85年間承攬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第二高速公路收費站工程,跨足土木工程領域,嗣並於85年、86年、87年、89年間陸續以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員工紅利轉增資,擴大營業規模,90年度全年營業收入達105 億3,319 萬4,000 元,91年度全年營業收入109 億1, 770萬3,000 元,92年度、93年度分別為119 萬7, 000萬5,000 元、94億6,378 萬5,000 元,至94年、95年間因聲請人先前致力於公共工程之土木工程承攬,減少住宅大樓、商辦廠房及其他工程承包量,加以接連於93年5 月、10月遭逢2 次停權不得參與依政府採購法之投標之處分,致94年度及95年度上半年營業收入減為40億391 萬4, 000元及21億7,123 萬2,000 元。又因自92 年 起,主要材料鋼筋、水泥價格上漲,使營建成本大幅提高,毛利率乃由90年間8.6 %、91年間8.55%,92年間降至5.66%、93年間為7.03%,94年大幅虧損78.08 %,95年上半年仍虧損達11.75 %。惟由於聲請人依94年年報顯示,資產總額61億2,521 萬7,000 元,負債總額51億129 萬8,000 元,股東權益尚有10億2,391 萬9,000 元,流動負債部分雖高達50億453 萬1, 000元,流動資產也有54億2,733 萬6, 000元,只是主要的項目包括應收帳款淨額達20億2,376 萬元,在建工程減預收工程款後餘額達13億3,265 萬5,000 元,以及受限制資金17億684 萬5,000 元等,均屬不易及時變現之資產,故目前財務資金週轉困難只是一時,有賴營建管理資源整合以改善償債能力。 四、公司最近一年度所編造之表冊及資產負債表(公司法283 條第1 項第6 款):檢送聲請人94年度、95年度上半年及前三季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內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五、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公司法283 條第1 項第7 款):㈠業務方面:積極尋求與民間業主合作機會,採工務管理承攬模式,公司則僅獲取管理費報酬模式,將業務透明化,也讓業主充分參與整個營造過程,一方面降低物價波動造成風險,一方面降低成本積壓。不再強調營收及產值的成長,重視穩健安全、人員生產力及整體公司形象的提升。 ㈡工務方面:現有在建工地以最適模式,配合業主、協力廠商及銀行儘速完成工程任務,並藉由專款專用及監督付款模式,強化工程人員成本及營運概念。收尾及保固工地則儘速完成點交及應收帳款收回作業,解除相關保證。 ㈢財務方面:儘速與協力廠商協商換回支票開立債權證明,維持公司上市資格。力行公司瘦身計劃,如檢討各單位需負責之核心事項,建立完整之工作說明書,降低不必要且無效率的人工作業,並設定各項作業流程的標準化模式,作好流程監督、觀測及控制,及重新檢視人員的質與量,做好人員精簡,以發揮人員最大的價值,有效解決現有債務問題。定期提出並檢討公司現金流量表,透明呈現公司資金財務情形,讓銀行及協力廠商有信心繼續支持聲請人,逐步還清債務。㈣未來預計營運狀況:持續推動在建工程,至未來業務招攬部分,因近年來房地產景氣已大幅回升,雖未達先前搶建高峰,但相較90年間僅2 萬2,000 餘件,總樓地面積僅2,162 餘萬平方公尺的谷底,仍有約一倍的漲幅,在此市場環境下,加上每年釋出的公共工程案量,營造業市場每年均可達8 、9 千億之譜,加之聲請人具20年營造業耕耘經驗,業務獲取應無困難。而重整開始初期,恐外界信心不足,希能借重各區域經理人業務擴展能力,由線上約6 位具能力組織團隊承接業務經理人,每位經理人平均獲取1 億元業務量,平均1 年完工,由經理人以自負資金調度模式,公司收取工程總價3 %作為營運基本費用,其餘獲利由工程團隊分享,另提供週轉金以不超過工程總價3 %為限,每提供1 %週轉金亦相對由工地再撥回工程總價0.5 %作為資金成本,以利資金調度方式執行業務。另預計近2 年可以收回積壓應收帳款,扣除已收金額4,678 萬元,估計尚有22.85 億元待收回,並可以第三人晉宇公司股票質押發行2 億元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及向員工及特定人借款方式籌措營運資金。 六、對於選任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意見: ㈠重整人:甲○○、丙○○、乙○○。甲○○為聲請人董事長、丙○○為聲請人董事,乙○○為聲請人總經理。 ㈡重整監督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則仁會計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為金融機構,前者為聲請人最大履約保證銀行,後者為聲請人最大借款債權銀行;黃則仁會計師則為鼎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會計師及所長。 貳、經本院依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證券管理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之意見,其等之意見如次: 一、經濟部95年7月17日經商字第09502421690號函覆略以:經本部派員赴該公司查訪結果如下: ㈠從業員工:該公司重整前員工約250人,公司為節省開支, 現有員工約有200人。 ㈡營運狀況:據該公司表示,該公司主要業務型態以公共工程為主,由於93年間因台南機場及彰化師大地下停車場工程案遭停權,又適逢原物料價格上漲,造成成本巨幅上揚,94年第3季虧損達12.57億元,全年度累計虧損36.73億元。 ㈢公司營運展望:該公司目前仍有多項在建工程正在進行,未來如能致力於營造工程管理的整合業務,並順利收回應收帳款,應有助於重整。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5年7月27日證期一 字第0950128792號函:經核該公司本次所提重整方案,似過於簡略,償債計劃方面,尚難稱具體,且須視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本局尚難判斷該公司重整計劃是否可行。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31日台證上字第0950014958號函覆略以: ㈠公司概況: ⒈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75年間,於83年8 月上市,所營事業為建築及土木工程業務,該公司因存款不足,於95年6 月間發生退票事件,目前該公司業依相關規定停止該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 ⒉該公司已依規定申報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簡蒂暖及陳嘉修會計師查核、簽證之92年度財務報告、前開會計師事務所林瞳及陳嘉修會計師簽證之93年度至95年度第1 季財務報告,其中94年度及95年度第1 季會計師係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㈡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 ⒈財務狀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簡明資產負債表 ┌──────┬──────┬──────┬──────┬────────┐ │項目 年度│92年 │93年  │94年 │95年第1 季 │ ├──────┼──────┼──────┼──────┼────────┤ │資產 │10,015,332 │10,353,222 │6,125,217 │6,077,704 │ ├──────┼──────┼──────┼──────┼────────┤ │負債總額 │5,210,474 │5,448,451 │5,101,598 │4,931,795 │ ├──────┼──────┼──────┼──────┼────────┤ │股本 │4,359,000 │4,359,000 │4,359,000 │4,359,000 │ ├──────┼──────┼──────┼──────┼────────┤ │淨值 │4,804,858 │4,907,771 │1,023,719 │1,145,909 │ └──────┴──────┴──────┴──────┴────────┘ 財務比率分析 ┌──────┬──────┬──────┬──────┬────────┐ │年 度 │92年 │93年  │94年 │95年第1 季 │ ├──────┼──────┼──────┼──────┼────────┤ │流動比率 │177.30% │177.59% │108.45% │112.37% │ ├──────┼──────┼──────┼──────┼────────┤ │速動比率 │107.34% │108.13% │79.49 % │77.17 % │ ├──────┼──────┼──────┼──────┼────────┤ │負債比率 │52.02 % │52.60 % │83.28 % │81.15 % │ ├──────┼──────┼──────┼──────┼────────┤ │長期資金占固│953.65% │957.75% │421.55% │507.59% │ └──────┴──────┴──────┴──────┴────────┘ ⒉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單位:新臺幣千元) ┌──────┬──────┬──────┬──────┬────────┐ │項目 年度│92年度 │93年度  │94年度 │95年第1 季 │ ├──────┼──────┼──────┼──────┼────────┤ │營業收入 │11,970,005 │9,463,784 │4,003,914 │1,719,443 │ ├──────┼──────┼──────┼──────┼────────┤ │營業毛利 │678,319 │663,470 │(3,126,104 │77,793 │ │ │   │ │) │ │ ├──────┼──────┼──────┼──────┼────────┤ │毛利率 │5.67% │7.01% │(78.08%) │4.2% │ │ │  │ │ │ │ ├──────┼──────┼──────┼──────┼────────┤ │營業損益 │546,511 │516,247 │(3,662,699 │44,861 │ │ │ │ │) │ │ └──────┴──────┴──────┴──────┴────────┘ 註:()表負數 財務比率分析 ┌──────┬──────┬──────┬──────┬────────┐ │年 度 │92年度 │93年度 │94年度 │95年第1 季 │ ├──────┼──────┼──────┼──────┼────────┤ │資產報酬率 │(0.63)% │3.81% │(43.77)% │1.44% │ │ │ │ │ │ │ │ │ │ │ │ │ ├──────┼──────┼──────┼──────┼────────┤ │股東權益報酬│(2.88)% │6.34% │(123.87)%│1.31% │ │率 │ │ │ │ │ ├──────┼──────┼──────┼──────┼────────┤ │純益率 │(1.22)% │3.25% │(91.75)% │1.27% │ ├──────┼──────┼──────┼──────┼────────┤ │每股盈餘 │(0.38) │0.8 │(9.49) │0.02 │ └──────┴──────┴──────┴──────┴────────┘ 註:()表負數 ㈢關於財務危機之原因,就財務報表資料分析如下: ⒈該公司自93年營業毛利較92年度略為上升,而94年度毛利率為負78.08 %,較93年度大幅下降,且營業費用又較93年同期增加3.88億元。該公司自93年5 月起至94年底連續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停權,停權期間無法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業務,加以其94年第3 季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簽證會計師亦出具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之核閱意見,引起金融機構於94年11月起陸續緊縮額度、協力廠商要求提高價格並縮短票期等情事,以致該公司94年度產生大幅虧損。94年底停權事件落幕,95年度第1 季該公司由虧轉盈,惟其營運及獲利情形仍較以往年度不佳,且營運資金吃緊,該公司仰賴短期資金以維持營運,其財務狀況有待改善。 ⒉查該公司95年第1 季應收帳款及受限制資產金額總計35億8,073 萬3,000 元,占全體速動資產39億729 萬元之92%,該公司現金及銀行存款占全體速度資產之比率僅為1.3 %,顯示其流動性已有不足,且該公司自95年6 月1 日起即連續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其資金欠缺已達極限,至95年6 月底累積退票金額已達3.75億元,對清償到期之公司債務,已顯不能支付。 ㈣重整計畫可行性:依該公司所提重整計畫書內容假設未來3 年不再承攬新工程業務,則預估可能之未來3 年營業收入即為目前工程標案存量之105 億元,毛利率為4.2 %,雖較92、93年度及95年度第1 季略低,惟該公司94年度毛利率為負78.08 %,足見其毛利率波動頗劇,且實際之毛利率涉及客觀經營環境諸多變數,其能否達成,本公司尚難判斷。另該公司欲將積壓資金取回,因該公司受限制資金皆係提供現金及定存單予往來銀行或業主作為假扣押擔保、保固擔保及工程履約保固金等用途,然是否得以順利取回涉及諸多因素,該公司並未提供積壓資金取回相關評估依據及可行性,本公司亦無法判斷其是否合理可行。因此針對該公司所提之重整計畫,因其未提供基本假設、編製基礎或評估依據,並洽相關專家表示意見,是否可行,本公司無法據以判斷。 四、內政部95年9月27日台內營中字第0950805743號函則以:按 營造業法對於營造業因財務困難聲請重整案尚無相關規定,惟按營造業法第1條,營造業之立法意旨係「為提高營造業 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因此該公司如能提出財務資金周轉困難及能使已承包施工中之工程繼續依約完成施工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評估公司法規定經由重整程序上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本部尚無反對重整之意見。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8 月4 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358610 號函覆:本案經交據最大債權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洽商各債權銀行開會研議,與會債權銀行除國泰世華銀行及慶豐商業銀行外(理由如後述),原則決議同意重整,理由略以:該公司在建工程存量及收尾工程款餘額合計約91億元,遠大於負債48億元(含銀行負債36億元及應付協力廠商款項12億元),尚非全無重整更生之可能性。首要之務在於能否讓該公司財務受嚴格監控並或債權銀行與承包商有條件支持下,將該公司全部財務資源投入現有工程,以期逐步恢復營運。 叁、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其他多數債權銀行:對聲請人提出之重整計畫表示同意意見 一、該公司現有在建工程存量61億元及收尾工程款30億元,合計91億元;而依聯徵中心資料顯示,該公司於95年6 月30日止,在各銀行負債金額(含借款12.79 億元及保證債務23.35 億元)約為36億元,較94年底分別減少借款8.64億元、保證債務11.82 億元,足見該公司經營層級積極處理債務以減輕財務負擔。縱便加計應付協力廠商款項12億元部分,前述工程總額仍遠大於負債,尚具重整價值。 二、又該公司現有進行中在建工程均以信託、監督付款或債權讓與等方式辦理,協力廠商因此仍有維持繼續施作之意願,而多數在建工程仍具利潤,倘順利進行可使資金持續流入以償還對銀行及協力廠商之欠款,並可依工程進度逐步減少銀行保證金額,使負債金額有效減少。 三、債權銀行另建議該公司應將非專款專用之工程款或銀行返還之擔保品等款項,匯入設於聯邦銀行信託專戶該信託專戶係信託給劉錦龍律師,並由聯輔中心擔任財務監控,定期出具監控報告,凡支付時須經聯輔中心核對,以達監控效果。並為協助該公司度過營運難關,給予1 年緩衝,暫同意其本金展延1 年,暫緩相關債權追溯及保全措施予該公司1 年生息之機會,該公司應按月正常繳付銀行利息及保證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以維持銀行往來記錄正常,不致發生逾催狀況。並於支付應負協力廠商款項時,最少需維持相當比例之金額償還各債權銀行之營運周轉金貸款,或按進度提撥部分款項償還債權銀行營運周轉金貸款。 肆、然尚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及協力廠商泰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對聲請人所提重整計畫表示反對意見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慶豐商業銀行略以: ㈠該公司自民國94年起即經營不善,虧損累累,缺乏資金維持公司日常運作,然該公司經營階層仍數度將公司資金貸予他人及進行不當業外投資,卻無合理解釋,導致資金短絀退票百餘張,有假借淘空公司之疑慮。 ㈡依94年7 月31日該公司之公告,其未經鑑價及提報董事會程序,即以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交換取得台東縣太麻里樂山段53筆土地,除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外,經查該部分流入公司負責人之一「林文隆」個人名下,部分則流入轉投資公司名下。該公司經營階層恐欠誠信,由其重整難以收效。 二、泰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其原承包該公司「台北聯絡線信義支線工程第二標(北隧道北引到及聯絡高架橋)工程」,該部工程業於93年12月18日完工,該公司尚積欠工程款、應返還之工程保留款及遲延利息共計新台幣2,495 萬2,158 元,然該公司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裁定後,反將公司財產於95年6 月14日交付信託,藉以規避該公司對外債務足證該公司顯無商業誠信,擬借重整之名義行脫產之實,實無重整必要。 伍、本件經選任黃則仁會計師為檢查人,命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事項予以調查,其提出之調查報告略以: 一、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民國75年3 月14日,並於83年8 月12日於台灣證券交易市場公開發行掛牌上市,主要承攬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而營造業獲利來源在於工程營建之管理,惟自94年度起公司財務惡化,主要原因在於其承包之公共工程因用地取得延誤,加上天候因素造成工期延宕致生鉅額趕工成本、原物料持續上漲;另一方面因工程進度延後所生之糾紛使應收帳款收回無法如期,部分甚至轉為呆帳。93年5 月及10月份更遭民航局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停權處分,直至94年10月間均無權承攬新的公共工程,而物價波動益趨激烈,德寶公司並未針對此作適當之財務調整,以因應營收可能減少之問題,94年度股東會更決議發放現金股利2.17億元,未適度保留因應,雖於同年12月擬私募特別股因應財務困難,亦已緩不濟急,且部分銀行緊縮信用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及資金調度,恐使各工地屆時無法繼續施工已完成合約標準以收取應收工程款、保留款極受限制之資產以償還銀行欠款,恐導致銀行於債權屆期未獲清償而加以執行,致公司停業之虞。然考量營造產業在未來市場之需求方面,因政府積極推動國家各項重大建設,除編列5 年500 億延續性工程特別預算外,又推出「新十大建設」計畫;加上民間工程部分,因晶圓代工及光電產業其上下游等周邊產業將在竹科、桃科、中科、南科路科等工業區陸續進行各項大型建廠計畫及研發中心設立或擴廠計畫等,僅需該公司重拾服務精神,謹慎控管各工地成本預算及工務管理,未來該公司業務之獲取不成問題。此從該公司逐年加重民間市場承攬量比重,足見除公共工程外,民間市場仍有相當獲取空間得以證之。 ㈡另依本檢查人檢查結果,該公司最大隱憂除在於訴訟案件眾多不確定性金額較大及95年度9 月再次受到停權處分影響較難估計外,該公司於銀行團及聯輔中心協助下,對於進行中在建工程專款專用均以信託、監督付款或債權讓與等方式處理,若儘速將46個未完成工地完成,則上述工程總額遠大於負債,銀行團又支持同意採本息分期攤還,無須一次付清之情形下,完工創造之營運資金估計流入3 億4,384 萬6, 000元,足使其自保:而非專款專用之工程款或銀行返還擔保品等則匯入信託與劉錦龍律師之聯邦銀行信託專戶中,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核對監控,不但儘速完成工程及收尾工程,以利資金流入,同時獲取業主、協力廠商及債權銀行之互信。是以,從過去承攬實績及其施工管理經驗、目前生產設備的完整性、生產效能、運作實況及未來獲利能力,評估重建更生之可能性,應認該公司如將現有未完工程如期完工,則能產生利潤、降低訴訟時間及工程延宕之罰款損失、確實做好工程營建管理即能改善其脆弱之財務結構降低高達87%之負債率,應尚有其重整之價值。 陸、本院綜合前述各種意見及調查結果,認為: 一、按公司重整制度之目的,係就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預料其有重建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公司企業維持與再生,以清理公司債務並保護社會大眾之利益。故若衡量公司營業狀況,有經營價值,即應認有重整之實益。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已獲大部分債權銀行之同意,雖其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及協力廠商泰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聲請人重整,然查: ㈠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7 月31日台證上字第0950014958號函所載,聲請人於92年、93年、94年、95年第1 季營業收入分別為119 億7,000 萬5,000 元、94億6,378 萬4,000 元、40億391 萬4,000 元及17億1,944 萬3,000 元,其中除94年度毛利率為負78.08 %外,毛利率介於7.01%至4.52%之間,尚呈穩定狀態,足見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物狀況、獲利能力、財務結構等,尚屬正常。惟該公司95年第1 季資產總額60億7,770 萬4,000 元,其中應收帳款及受限制資產金額高達35億8,073 萬3,000 元,且該公司現金及銀行存款占全體速動資產比率僅1.3 %,顯示其流動性有不足,且該公司自95年6 月1 日起連續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足認聲請人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 ㈡再依重整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內容,聲請人截至95年6 月30 日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尚有46個工地,如聲請人能將現有未完工工程如期完工,應收工程款、保留款及受限制資產能如期收回,且降低訴訟時間及工程延宕所產生罰款損失,不考慮即時償還本息,所產生營運資金流入3 億4,384 萬6,000 元將足供聲請人公司自保。是若能透過重整程序,獲得債權銀行支持,暫停債權銀行執行債權及停止支付利息的壓力,給予一段時間緩衝,並藉由關係人會議之決議及於重整監督人的監管下,加速閒置資產及機具設備的處理,增加營運資金流入以清償債務,降低負債比率及節省利息支出,並減少機具管理成本,有利改善財務狀況,如能再引進外來資金,並加強監控工地營運管理,該公司仍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對聲請人之有擔保債權人而言,如立即就擔保物受償,可快速取回借款;但擔保物若為不動產,目前一般市況不佳,若為該公司股票,目前其市價更是低落,若為機器等生產設備,不易覓得承受對象,故立即處分擔保物結果,有擔保債權人之債權非必可受足額清償,該公司如進行重整而繼續經營,上開債權人之至擔保物受償將受延宕,延宕結果,該等債權人不能立即獲現以另作使用但其等之債權金額及受擔保權益不受影響,且擔保物之價值有增加可能。對無擔保債權人言,如該公司立即清算,其等之債權幾無可受償,如進行重整,尚有於日後受償之一絲可能。 ㈣對於聲請人之員工及其在建工程業主而言,如該公司解散,員工立即失業,業主工程進度必生延滯,如該公司進行重整,員工仍可繼續工作且在建工程有機會順利完成。 ㈤對該公司之往來協力廠商言,如該公司解散,伊等不僅失去往來業務,且工程債權勢必無法收回;如該公司進行重整,伊等尚有繼續業務往來及收回工程款項之可能。 ㈥對於公司股東而言,如公司立即清算,伊等幾無受分配之餘地;如該公司進行重整,伊等權益尚有轉佳可能。 ㈦而由社會及經濟言之,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如任其破產,將造成嚴重失業問題,影響多個家庭之生計,其經營數年所獲致之各種有形、無形資產,盡歸流散,亦係社會之損失。三、綜合前述考量,足見聲請人聲稱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尚非無據,為兼顧債權人及股東等之權益,並安定公司員工之生活,進而維護多項工程繼續進行,尚宜賦予該公司重生之機會,聲請人聲請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核與公司法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柒、茲依公司法第290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甲○○(現任聲請人公司董事長)、丙○○(現任聲請人公司董事)、乙○○(現任聲請人公司總經理)3 人為重整人。與依同法第289 條第1 項之規定,選任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則仁會計師(現任鼎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會計師及所長)3 人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關於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審查及第一次關係人會議之期日及場所等。 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趙郁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