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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欣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2號

原告
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煒僑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告
悅高企業社即葉天興
被告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眼經廣告行銷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記官 賴敏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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