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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26號

原告
SANOFI-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原告
PAR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丙○○、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丁○○、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 500萬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依原告於本院95年度智裁全字第 ││ 25號假處分事件之聲請狀所述:被告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於本案訴訟審判期間即3.5年間,因假處分可能遭受之 ││ 銷售利潤損失為63,255,642元等語,及原告主張:其因專利││ 權受被告侵害,得依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請求損害││ 賠償,而其請求排除侵害之利益亦得依此計算等語,爰核定││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3,255,642元。││㈢以上共計68,255,64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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