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九方快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21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