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0號原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威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參仟元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再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