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老虎科技有限公司因95年度智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