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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林玲玉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47號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優燿科技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元;另關於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原告應分別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分別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分別徵收第1審判費新台幣壹萬 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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