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4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被告
- 優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4月14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