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2號
- 原告
- 國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中和
- 訴訟代理人
- 蔡易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人聲請公示送達,為避免訴訟延滯,依職權將應送達於被告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