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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告
國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中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人聲請公示送達,為避免訴訟延滯,依職權將應送達於被告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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