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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24號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之前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丁○○○○ ○○○.
法定代理人
Yong Joo .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告
丙○○○○○○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及於98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丁○○○○ ○○○○○○○○○○○○ ○○○○之法定代理人「甲○○○ ○○○」之記載,應更正為「YongJoo Shi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與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