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訴人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消字第18號上 訴 人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庚○○ 上訴人與己○○、丁○○、戊○○、甲○○、乙○○○因95年度消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29,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9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素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