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消字第18號上 訴 人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庚○○ 上訴人與己○○、丁○○、戊○○、甲○○、乙○○○因95年度消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29,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9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