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劉鳳美即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資產(11516元)不足負債(00000000元)為此聲請宣告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列有六位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公司、蘇勝明、蘇建州、蘇建彰、潘育欣),其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兩個分公司應為同一債權人,而其他四位債權人均為股東往來,換言之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其餘均為對內之股東往來)之債權人僅有一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意旨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