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啟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國稅局個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釋明相對人有多數債權人、債權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