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馬光宇即聯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聯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3萬零5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七日內呈報債權人清冊(含債權額、有無抵押權、到期日、債權人住址、電話等)。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