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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
馬光宇即聯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聯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3萬零5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七日內呈報債權人清冊(含債權額、有無抵押權、到期日、債權人住址、電話等)。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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