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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請人
銓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9月29日遭法院假扣押查封所有資產,經於93年7月15日及94年10月20日分次分配予所有債權人,故所有資產均歸零,為註銷公司法人資格,爰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債權清冊所示債權總額為66,986,557元,而聲請人資產為零元,是聲請人既毫無財產以構成破產財團,自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揆諸首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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