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48號
- 聲請人
- 甲○○即華展廣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華展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華展廣告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華展廣告有限公司(下稱華展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內債權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申報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5,510,822元,惟華展公司之資產僅餘流動資產27,937元,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稅捐債權,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華展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本件華展公司之債權雖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惟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均屬於國稅,故其實質債權人僅中華民國一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華展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