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9號聲 請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可構成日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壹億玖仟伍佰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