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6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67號

聲請人
陳素蓮即北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北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素蓮係北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查該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北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係以其經清算結果,該公司資產僅餘新台幣(下同)165,483元,顯不足清償稅捐債權4,639,865元為據。惟查,本件債權人既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一人,則按上揭說明,自無破產宣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北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