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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9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93號

聲請人
納英寶進出口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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