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93號
- 聲請人
- 納英寶進出口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9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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