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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誠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01378號聲 請 人 誠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丁○○○、乙○○發本票裁定,惟因未提出本票正本,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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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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