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3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393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志明即鴻新企業社、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本票上為鴻星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