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4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4711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聯揚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片語■(共同)簽發之本票__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片語■(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片語■(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__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付款地■片語■(付款地),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__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片語■(法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 (法條二)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