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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6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黃桂興

  • 當事人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6496號聲 請 人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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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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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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