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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8462號

聲請人
宜興建材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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