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49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4926號

聲請人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