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4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4926號聲 請 人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