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7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7254號
- 聲請人
-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謝博全即偉祥商行、乙○○非上開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份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