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9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9113號
- 聲請人
- 益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故鄉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七紙,利息未約定,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七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291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001 │93年12月24日 │253,600元 │94年6月30日 │94年6月30日 │ │├──┼───────────┼───────────┼───────────┼───────────┼──┤│002 │93年12月24日 │256,000元 │94年7月31日 │94年7月31日 │ │├──┼───────────┼───────────┼───────────┼───────────┼──┤│003 │93年12月24日 │258,400元 │94年8月31日 │94年8月31日 │ │├──┼───────────┼───────────┼───────────┼───────────┼──┤│004 │93年12月24日 │260,800元 │94年9月30日 │94年9月30日 │ │├──┼───────────┼───────────┼───────────┼───────────┼──┤│005 │93年12月24日 │263,200元 │94年10月31日 │94年10月31日 │ │├──┼───────────┼───────────┼───────────┼───────────┼──┤│006 │93年12月24日 │265,600元 │94年11月30日 │94年11月30日 │ │├──┼───────────┼───────────┼───────────┼───────────┼──┤│007 │93年12月24日 │268,000元 │94年12月31日 │94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