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1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1211號
- 聲請人
- 昶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勤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312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001 │94年2月24日 │2,119,688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 │├──┼───────────┼───────────┼───────────┼───────────┼──┤│002 │94年2月24日 │2,328,06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 │├──┼───────────┼───────────┼───────────┼───────────┼──┤│003 │94年2月24日 │3,988,819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