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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29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2926號

聲請人
鴻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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