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62106號聲 請 人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提示日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