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給付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中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認定本件相對人乙○○已清償聲請人之款項為新台幣(下同)34萬元,故認定乙○○尚應給付聲請人22萬2,258元,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