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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玲洪遠亮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聲請人
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給付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中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認定本件相對人乙○○已清償聲請人之款項為新台幣(下同)34萬元,故認定乙○○尚應給付聲請人22萬2,258元,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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