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大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名:詹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依職權查明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有卷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以證明。本件即應由與丙○○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