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27號
- 上訴人
- 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6年1月2日由乙○○變更為丁○○,有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丁○○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