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80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信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9,5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5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