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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吳光釗

  • 當事人
    力碩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 請 人 力碩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榮滄律師 相 對 人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CE012352」之記載,應更正為「CE01235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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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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