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嘉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貝勒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貝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貝勒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