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9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90號
- 聲 請 人
- 嘉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貝勒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貝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貝勒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