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75號
- 聲請人
- 捷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安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中第三段第三行中關於「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