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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54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德錄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3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合 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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