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7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破產管理人
- 王寶蒞律師
- 相對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37號9樓」及「法定代理人謝政助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37號9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及「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1段10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