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7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73號

聲請人
晨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樺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3年度存字第5010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54,183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北簡字第27558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254,183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50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終結,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判決確定證明書、提存書、同意書、相對人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