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浙江中山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 聲請人
- 廣場6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廣場6
- 代理人
- 蘇美妃律師
- 相對人
- 大德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消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消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0503元第二審裁判費 30754元合 計 51257元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25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