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請人
浙江中山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聲請人
廣場6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廣場6
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相對人
大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消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消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0503元第二審裁判費 30754元合 計 51257元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2562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