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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12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六五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493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5期第9次5年期債票,以91年度存字第265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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