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47號聲 請 人 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二○號聲請人所提存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准以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可轉讓定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102條第1項、第2項及第 103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332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免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資金運用關係,爰聲請變換擔保金為同面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可轉讓定存單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