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嘉冠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普瑞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 請 人 嘉冠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普瑞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900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8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 合 計 8,7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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