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黃河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1巷4號2樓

              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

相對人就前項金額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