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0號
- 聲請人
- 賢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同上
- 原設台北市○○街23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債權受讓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債權受讓之通知為意思通知之準法律行為,雖非意思表示,惟尚非不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而為公示送達,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