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 請 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著有規定,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5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月30日判決,惟相對人不服 於95年4月26日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是以系爭事件並未確定,不具執行力,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