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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請人
超值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揚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揚治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500巷99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揚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84號5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揚治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0月7日業已更名為「揚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5年1月5日更名為「揚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29至36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且營業處所由「台北市○○街500巷99號9樓」遷移至「台北市○○○路84號5樓之2」(見同上頁),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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