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65號
- 聲請人
- 超值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揚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揚治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500巷99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揚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84號5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揚治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0月7日業已更名為「揚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5年1月5日更名為「揚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29至36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且營業處所由「台北市○○街500巷99號9樓」遷移至「台北市○○○路84號5樓之2」(見同上頁),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